(2024)粤2072民初34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346号

中山市斯迈尔纸业有限公司、阮文敏:

原告中山市祥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斯迈尔纸业有限公司、阮文敏、黎相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4)粤207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

(2024)粤2072民初3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祥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相鹏的起诉。

(2024)粤207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斯迈尔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祥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阮文敏对被告中山市斯迈尔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祥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斯迈尔纸业有限公司、阮文敏负担8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祥雄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斯迈尔纸业有限公司、阮文敏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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