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5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580号

郑贤雨:

原告杨燕与被告郑贤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贤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燕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的利息为65000元;自2023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以40000元为限);

二、被告郑贤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燕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0元(已由原告杨燕预交),由被告郑贤雨负担5350元。原告杨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郑贤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350元,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郑贤雨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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