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23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233号

中山市湘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连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竹根与被告中山市湘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连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于2023年3月29日签订的二份案涉《厂房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腾空位于中山市古镇镇曹三佳福围工业区同兴二路8号二楼南边厂房、六楼的厂房并返还给原告;

三、请求判令原告没收两被告已支付的厂房押金 54000 元;

四、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楼南边厂房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26日租金 29200 元,水电费、电梯电费及电梯维护费5747.12元;合计34947.12元及利息(以 34947.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五、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六楼厂房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租金102000元,水电费、电梯电费及电梯维护费22745.44元;合计124745.44元及利息(以124745.4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湘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连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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