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8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982号

陈能练: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文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能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6454.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6454.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陈能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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