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7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878号
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千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其在华声在线网站上发布的与原告有关的所有侵权内容;
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的经济损失5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费用合计1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华声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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