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54号
张凯、张浩、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烁与被告张凯、张浩、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浩、被告张凯于2023年5月1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请求判令被告张浩、被告张凯、被告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北路9号铁棚1卡之二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
三、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住所地址变更登记手续,迁离租赁物所在地址;
四、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张浩、被告张凯返还保证金39127.5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张浩、被告张凯、被告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租金52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4.97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以13042.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10日为58.12元;以26085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2023年12月10日为112.49元;以3912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10日为174.36元;以5217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请求判令被告张浩、被告张凯、被告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按每月13042.5元的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
七、请求判令被告张浩、被告张凯、被告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税费1974元、水费5元、电费4221.1元、电荷费2800元;
八、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为100642.5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凯、张浩、中山市兴扬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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