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6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639号
尹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滨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荣华、中山市横栏镇利锋纸类制品厂、林群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锋纸类制品厂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18092.74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1236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18092.74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月23日);
二、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锋纸类制品厂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尹荣华、被告林群娇对被告中山市横栏镇利锋纸类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240128.74元(不包含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尹荣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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