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14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149号
中山市欣鑫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高珍: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杰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欣鑫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欣鑫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9914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9914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29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邓高珍对被告中山市欣鑫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诉求金额暂共计:10321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欣鑫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邓高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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