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2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26号

蒋青松:

原告随凯与被告蒋青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的工资1.8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蒋青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45分在本院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816室

联系电话:0760-22588160、22587253    承办法官: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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