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48号

赵兵:

原告吴凤婵与被告张金杰、赵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23日的工资5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人误工费1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赵兵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21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816室

联系电话:0760-22588160、22587253    承办法官: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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