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1926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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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19266号

李家有: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坚与被告李家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要求被告支付钩机租赁费、拖车费合计9800元以及利息186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李家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只需在审批稿上反映,无需在正文中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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