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1926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19266号
李家有:
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坚与被告李家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要求被告支付钩机租赁费、拖车费合计9800元以及利息186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李家有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只需在审批稿上反映,无需在正文中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