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132号


刘绪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昕益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716元及利息1441.7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绪坤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667 承办法官:叶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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