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784号

李秀林:

原告熊辉兴与被告李秀林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7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辉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原告熊辉兴已预交175元),由原告熊辉兴负担,原告熊辉兴预交的8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秀林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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