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4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44号
梁照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与被告梁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45049.78元及利息、手续费、 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4223.52元、违约金2790.48元,账单分期手续费871.46元,合计52935.24元,从2022年10月20日起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均要求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及分期手续费计算至分期到期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诉讼基础律师费900元,执行基础律师费450元,另按清偿时的8%增加支付律师费423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照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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