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8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288号

刘基洪:

本院受理原告梁秋康与被告刘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3万元及从2023年2月5日起至本金清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8.3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清还之日止);

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刘基洪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东村鸿埠园东埠街19号信定楼3楼C座房地产【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中府国用(2014)第易3103207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214048293号,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23)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43号】的抵押物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粤(2023)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43号】;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刘基洪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6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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