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496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4967号

广东魅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长锦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魅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06673.6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406673.6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广东魅象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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