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14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146号
张伟铭:
本院受理原告戴映旋与被告张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1165.26元及逾期利息(以461165.26元为计算基数,从2023年12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伟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1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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