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69号(刘丽华)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69号
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王高祥等二十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4889.89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时合计77076.85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刘丽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