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0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042号


卢俊殚:

本院受理原告卢国华与被告卢俊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卢俊殚偿还原告卢国华借款本金21901元及利息2854元;  

2、判令被告卢俊殚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卢俊殚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06月25日0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1、22788515 承办法官:洪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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