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339号

东莞市康倍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梓惠电子厂与被告东莞市康倍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皇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康倍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皇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连带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梓惠电子厂清偿货款33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梓惠电子厂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康倍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皇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梓惠电子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