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39号
中山欧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仕森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欧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欧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716.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1716.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4日为1805.03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罗劲松对被告中山欧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欧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罗劲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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