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3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387号
薛艺安:
本院受理原告胡贵银与被告薛艺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薛艺安向原告赔偿误工费2500元,车辆维修5天;
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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