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1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111号
袁文珠、景学其:
本院受理原告李来文与被告袁文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景学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293494.81元(详见赔偿损失明细)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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