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11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111号

袁文珠、景学其:

本院受理原告李来文与被告袁文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景学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293494.81元(详见赔偿损失明细)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赔偿。

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0时1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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