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5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555号
白书攀:
本院受理原告郭卫峰与被告白书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25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以1250000元为本金,月息12500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计155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法律咨询费、诉讼指导费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已向被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14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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