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63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634号


古海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诉被告古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古海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支付货款23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514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至2019年5月21日止;其中以2314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14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负担140元,被告古海强负担443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古海强于履行中迳付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中益五金灯饰配件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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