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63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636号
陈文张、廖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龙晨变压器厂诉被告陈文张、廖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陈文张、廖文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龙晨变压器厂支付货款1965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654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被告陈文张、廖文彬负担(此款原告中山市古镇龙晨变压器厂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陈文张、廖文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缴)。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