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67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3679号
冼耀飞:
本院受理原告苏学涛与被告冼耀飞、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3679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确认原告苏学涛与被告冼耀飞于2012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35号盛雅苑3幢402房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请求判令被告冼耀飞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024)粤2072民初3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冼耀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1日14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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