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3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831号
巫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义小英与被告巫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巫玲玲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6元(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12月4日为89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计为:408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10:1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