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638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稿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6383号
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唐国能与被告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林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85元及利息(以67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8日为359.1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7144.1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8:45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