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9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96号
黄彩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迈向五金厂与被告彭吉、黄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84780元及利息240.4元(利息计算:以 847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3年12月16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4日,利息暂计为240.4元);
以上暂合计:85020.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彩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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