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9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96号

黄彩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镇迈向五金厂与被告彭吉、黄彩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84780元及利息240.4元(利息计算:以 847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23年12月16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4日,利息暂计为240.4元);

以上暂合计:85020.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彩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1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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