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55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554号

中山市迪士雅灯饰有限公司、刘承勇、刘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强与被告中山市迪士雅灯饰有限公司、刘承勇、刘小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中山市迪士雅灯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53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1.7元(以5365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12日为61.7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刘承勇、被告刘小英在减少的的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中山市迪士雅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为53711.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迪士雅灯饰有限公司、刘承勇、刘小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516、0760-898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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