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78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786号
张成珍:
本院受理原告艾洪丹与被告张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11月16日至2024年2月29日止,470日(80元每日)违约金人民币37600元(叁万柒仟陆百原整);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张成珍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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