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663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0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6639号
区根健:
本院受理原告卢玉云与被告区根健离婚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令婚生子区子轩、婚生子区皓峻、婚生女区善钧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给原告三个小孩每人每月的抚养费3000元(合计每月9000元),直至三个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区根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0日10时4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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