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74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1741号
覃泽谓:
本院受理原告石朗与被告覃泽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覃泽谓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款人民币178513.7元;
2、请求被告覃泽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覃泽谓。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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