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21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215号
骆顺意: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利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镇利和灯博中心分公司与被告骆顺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骆顺意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8838.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933.86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209.7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1月6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10月6日起,按照同期LPR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2933.86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骆顺意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的空调能源费5616.48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9.79元(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36.08元为基数,分别从2023年5月6日、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8月6日、2023年9月6日、2023年10月6日起,按照同期LPR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0日为199.79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骆顺意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61088.93元)
(2024)粤2072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骆顺意。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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