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98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982号
宁波金亿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丰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宁波金亿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宁波金亿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货款2137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213795为基数,2023年6月2日起,按照14.6%/年(LPR的四倍)的标准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2日为15086.8元);
二、请求被告宁波金亿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费12000元;
三、请求被告宁波金亿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以上暂合计:240881.8元)
(2024)粤2072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宁波金亿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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