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10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100号


朱飞准: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铁山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飞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4)粤2072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16元;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4)粤2072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朱飞准。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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