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10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1004号
中山市荣吉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道兵与被告中山市荣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中山市荣吉照明有限公司向原告彭道兵支付货款32012元及利息(利息320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计:32012元(不含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荣吉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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