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7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070号
伍继利、伍继优: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志科玻璃门市部与被告伍继利、伍继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伍继利、伍继优向原告支付货款210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64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日利息为958.8元);
2、请求被告伍继利、伍继优承担本案受理费。
(诉求一暂合计22022.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伍继利、伍继优。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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