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2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24号
唐伟群:
本院受理原告余潮芬与被告唐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唐伟群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29日为482.0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唐伟群承担。
上述金额合计850482.0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唐伟群。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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