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3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32号


中山市顺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邵加兵、谢枚暖: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顺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邵加兵、谢枚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中山市顺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保安服务费用人民币764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各月欠款数额为基数,自次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455.56元,详见后附计算表格);

2、被告邵加兵、谢枚暖在减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中山市顺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保安服务费用、违约金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中山市顺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邵加兵、谢枚暖承担。

以上诉求暂合计人民币84922.5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中山市顺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邵加兵、谢枚暖。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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