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703号 原告胡峰诉被告沈振武、杜燕如 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判决书 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1703号

 

沈振武、杜燕如:

本院受理原告胡峰诉被告沈振武、杜燕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振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884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胡峰;

二、驳回原告胡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振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被告沈振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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