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11-14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构成: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第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监察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联系好市纪委、组织部、市中院与会领导,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和党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会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每一位党组成员;

(三)认真学习与民主生活会主题相关的理论文章和材料,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结合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针对群众意见和建议,认真思考、剖析根源、撰写发言提纲;

(四)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之间、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第五条 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应当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党组书记作会议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六条 对党组民主生活会提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向干部、群众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监察室主任全面、准确、客观记录。相关材料由监察室在会后15天内报送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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