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6530号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23

揭育青、李国玲:

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育青、李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2072民初653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二、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6年5月15日的借款本金72,000元、逾期利息13643.11元,并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三、第一、第二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6年5月15日的罚息11304.72元及催收工本费1,300元;注:以上各项共计101247.83元。4、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粤TQD579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合议庭由审判员金锋华、黄燕芳和代理审判员蒋伟成组成,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9点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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