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16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08

李用霖、周花:
  本院受理原告陆文佳诉被告李用霖、周花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用霖、周花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利息,自被告违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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