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109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1-22

梁日洪:

  本院受理原告吴凤意诉被告梁日洪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4109号。因被告梁日洪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儿子梁梓洋由原告抚养;三、判令中山市南头镇穗西村九顷南路两层宅基地楼房(暂无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价值19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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