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粤2072民10854号判决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2-2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 粤2072民10854号

陈兴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健业服装车缝店与被告陈兴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6)粤2072民初108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健业服装车缝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健业服装车缝店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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