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6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68号

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永大(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 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6)粤2072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9909.21元以及利息1617.7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101526.91元;

  2.被告贝学军与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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