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4925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4925号
中山市横栏镇起步通讯店:
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起步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起步通讯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8911270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耳机、旅行充电器、移动电源商品;
二、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起步通讯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起步通讯店负担(该款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起步通讯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