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133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2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133号
冯相中:
本院受理原告郭松梅与被告冯相中、吴启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医疗费14287元、住院伙食补贴1540元、护理费2494元、误工费9859元、残疾补偿金36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40元、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合计95720.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相中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21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